在4月末关于政策性金融债等,以及6月中关于再保险业务的营改增补充文件之后,《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今日获悉,财政部于6月23日再次下发关于金融行业的营改增补充文件征求意见稿,拟大幅扩大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免税范围。如征求意见稿“成行”,将有利于银行业及金融债。
据本报记者获得的《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显示,财政部拟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六种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均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文件“过渡政策”免征增值税业务中“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适用范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商业银行购买央票的利息收入;境内银行和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转让收入,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均列入了免税范围。而前两项同样属于上述“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利好银行业及金融债
在今年3月末出台的营改增试点方案细则中,在营业税下可以免税的同业往来业务在营改增中并非全部免税。从细则的“过渡政策”来看,被纳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得以免税的仅有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一年期或以内的“线上”短期拆借、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营改增中对于同业业务利息收入免税范围较营业税下的收窄,被外界认为对于银行的同业业务冲击不小。
“细则中规定,只有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线上’短期拆借行为才可以免征增值税,但‘线下’的短期拆借就并未在免税范围。原本行业预测同业业务即使不免税,如果利息费用进项可抵的话也可以在同业间相互转嫁,影响不会太大。但‘线下’的短期拆借可以被视为贷款的性质,而此次细则中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不能抵,那就意味着拆出银行,即可以被视为将资金‘贷出去’的银行,这6%的增值税可能无法转嫁。”一名税务专业人士曾对本报记者如此表示。
同时,由于银行持有的金融债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均较多,这两块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在此前也并未列入免税范围,其中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在细则的“实施办法”中被列入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而市场分析人士亦认为,对于金融债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也会对债市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后,4月末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文),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划入了“过渡政策”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意味着这两者进入了免税行列,被市场认为是两项重要“补丁”。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免税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同时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以及所有金融债的利息收入均被列入免税范围。
申万宏源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免税范围扩大,有助于降低城商行、农商行、基金、证券公司等资金融入方的资金成本,按照2.5%的资金利率水平、6%的增值税率测算,可以降低15bp。
同时,在财税【2016】46号文中,明确了政策性金融债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而本次进一步扩围至金融债和同业存单。按照目前的金融债和同业存单的收益率水平,本次免税政策预计可带来20bp左右的下行空间,其中金融债主要是利好非政策金融债。
预计会有更多补充文件
一名税务事务所资深合伙人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无疑主要针对的是银行业,但作为此次营改增“最难啃的骨头”,金融业中其实包括基金、证券、保险等都还有各自的各种问题,而银行业也不只是此次征求意见稿涉及较多的同业业务免税问题。
其中,证券公司反映较多的是能否对于一些行业特殊性收入予以免税,如备付金利息收入、证券公司以总部名义存入托管户的保证金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税,还有过户费等是否可以抵扣。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是否作为纳税主体,基金管理公司从产品中收取的管理费是否需要开票等。
上述问题目前还没有具体明确,这种“不确定性”会使得企业在业务开展上遇到一定挑战,而不同地方税务机关的理解和处理也可能会不同。
“在营改增试点方案出台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也一直在听取各个企业的反馈,预计接下来还会有涉及金融业更多行业、方面的相关政策出台。”上述资深合伙人表示。
(信息来源:第一财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