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把我们定位成非金融机构的其他服务业。但在征税时按照6%的金融机构标准来执行。”广东地区一位小贷行业人士介绍。
自5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全面推开,“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不过,在具体施行中,小贷行业普遍反映,由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较少,小贷公司普遍税负有所增加。
作为金融服务的“毛细血管”,小贷公司主要针对银行可贷客户之外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信贷服务。据央行统计,截至今年3月末,全国有小贷公司8867家,贷款余额9380亿元。
行业呼吁,希望能明确小贷公司的行业属性,切实降低行业税负,以更好支持小微经济发展。
行业测算税负或增加10%-20%
“小贷公司普遍反映,“营改增”以后,小贷公司的增值税可抵扣项目较少,实际上税负有所增加。”浙江省海宁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
这样的情况在全国较为普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今年4月份,包括上海、重庆、广东、山东、深圳等14个省市小贷协会代表向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了“营改增”对行业影响的报告及建议书。
广东地区一家小贷公司测算,“营改增”后,公司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税率5%调整为增值税税率6%,按其年度营业收入7000万元计算,原先应交营业税及两项附加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共计392万元,“营改增”后应交税费合计443.52万元,增加税金51.52万元,增幅13.14%。“如果进项税能够超过这一金额,“营改增”将给公司减负。”
但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36号文)规定,贷款服务及相关顾问费、手续费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作为其成本中较多的部分,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不能抵扣。人工费用、福利费用、交通费用等成本也不能抵扣进项税,而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对小贷公司来说极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调研时看到,多数小贷公司办公场所仅有两间办公室。
由于客户主要是小微企业和农户,小贷公司若转嫁增值税将进一步提高其贷款利率,相关税负只能自己承担。以深圳小贷行业为例,其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量突破70万,单笔贷款平均额度在2015年末为12.5万元左右。
而据深圳市小贷协会测算,在营业税项下,营业税加两项附加税税率为5.6%。“营改增”后测算结果折算税率增加0.5%以上,税负增加10%以上,如果两项附加税另收,则税率增加1%,税负增加在20%左右。
呼吁“金融企业”定位
“小贷公司按照金融机构征税,但金融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对小贷公司却不适用。”多位小贷行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达这样的不解。
按照36号文中金融企业的“营改增”政策: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外,2016年12月31日之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46号文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发放小微、“三农”贷款时可享受优惠税率。而小贷公司均不能享受这些税收优惠及贴息政策。
“小贷公司从事的是与银行相同的金融信贷业务,而且小贷公司主要服务于三农、小微客户。如果在税收政策上却有别于金融机构,不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国小贷公司协会方面表示。
有多位小贷行业人士反映,在国家统计局的行业分类中,小贷公司属于金融业门类中的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小类;在央行、银监会、保监会及国家统计局印发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明确将小贷公司划分为中小微型金融企业;财政部文件也要求小贷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这些均可以体现出小贷公司的金融企业属性。
中国小贷公司协会方面也建议,应明确小贷公司适用36号文中金融企业的“营改增”政策 ;允许支持三农和小微发展的部分小贷公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允许小贷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税。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也了解到,近期吉林省金融办在发文中,也明确了小贷公司“金融企业”的定位,但更多地区的小贷公司定位仍有待顶层设计确定。
(信息来源:21经济网)